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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9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 2018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标准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的,最终发放额度亦将严格按照经营业绩实际考核情况确定,该薪酬标准
和考核原则,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薪酬议案。

   三、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8 年《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四、   关于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   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
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财
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
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未向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章程》规定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刘红路                      金永生                      宋昭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