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1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
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利于更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
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在公司业绩目标
达成的前提下,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
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红路 金永生 宋昭菊
202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