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11-27
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0-062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1,341,4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6%。
其中: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
解锁激励对象 87 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232,26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556%。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
激励对象 28 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9,171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049%。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解锁手续,在股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隆雅图”)
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相
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1月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已经通过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官网公布等方式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20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关
于激励名单的异议。
4、2017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
5、2017年1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
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0日。
7、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18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同意按照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
锁相关事宜。
9、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批已完成解锁,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1月20
日。
10、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
11、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并注
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71,400股,涉及人数8人,占公司股本总额0.05%。
1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71,4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12月14日办理完成。
13、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
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
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
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2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14、2019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
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95,673股,涉及人数20人,占公司总股本的0.073%。
1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95,673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1月15日办理完成。
16、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同意按照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办理
解锁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纳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对象的人数共128人,其中首次授予限第
三期解除限售考核对象95人,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考核对象33人;本次限制
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总量1,381,181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解除限售
1,271,021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110,160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在职员工绩效考评未达优秀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部分或全部回购注销。本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的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的95名被激励对象中,有8人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51,327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预留部分授予的33名激励对象中,有5人离职,所涉及的共计26,537股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绩效考评未达优秀者回购限制性股票情况:
绩效考评结果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小计
回购比例 10% 20% 100% -
首次授予回购涉及人数 5 4 0 9
首次授予回购数量(股) 29,362 9,398 0 38,760
预留授予回购涉及人数 2 1 0 3
预留授予回购数量(股) 816 173 0 989
回购数量合计(股) 39,749
综上,剔除13名离职员工,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剔除
拟回购股份117,613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341,43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0.606%。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本期可解锁数量(股) 剩余可解锁数量(股)
的总额(股)
向京 副总经理 578,000 231,200 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2,599,553 1,001,060 0
务(技术)骨干(86 人)
预留部分中层管理人员
367,200 109,171 167,680
及核心骨干(28 人)
合计:115 人 3,544,753 1,341,431 949,629
三、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 4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拟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按规定解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
第二期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大于 36 个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获授限制
性股票比例为 30%。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
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拟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按规定比例
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授予日和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大于 24 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均符合《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锁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述情形,满足解锁
2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以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益后的净利润为
3
30%; 10926.66 万元,较
2016 年 增 长
127.82%,满足解锁
业绩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元隆雅图: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绩
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2019 年度,除 13
考 评 结 果 名激励对象离职,
S≥90 90>S≥80 80>S≥70 S<70
(S) 115 名激励对象年
4
标准系数 1 0.9 0.8 0 度绩效考核分均达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到合格以上,满足
额度。 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考核对应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为合格及合格以上,
才能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绩效考核若为合格以下,则取消当期激励额
度,激励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
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锁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经达成,激
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基于
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5 名激励
对象安排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股份 1,341,431 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
锁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除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限制性股
票被回购注销外,目前公司 87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锁期、28
名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计 1,341,431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06%,公司拟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 115 名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第三个限售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公司
业绩及其他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除 13 名激励对象离职限制性股票被回购注销外,本次可解锁的 115 名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禁止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
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
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预留部分第二个
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1、限制性股票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方案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调整合法、有效。
2、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情
况变化的情形下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要求,且回购的价格的
确认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部分限制性股
票回购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履行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满足,公
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解锁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
效。
4、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将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满足,
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解锁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合法、
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及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