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9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
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因激励对象张雅丽为退休离职,不属于需要回购注销其
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同意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人
员调整为 12 名,所涉及的合计 74,396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共计 39,749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以上共计 114,14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调整后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依据、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
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同意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公司董事会
按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 2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114,145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退休人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张雅丽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激励计划》
的规定,可以解除限售股份 3,468 股。本次对该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
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为退休人员张雅丽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 3,468 股。
(以下无正文)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红路 金永生 宋昭菊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