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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2021-05-06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上海尧
强人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迦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鸿石鎏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等 3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40.00%股权,并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的,
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
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
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
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为 3.64 亿元,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3,660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上述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
用、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为 9,920 万元,不
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00%,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和《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