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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_202111252021-11-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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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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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雅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元隆雅图提供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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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元隆雅图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

相关事宜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发

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已得到元隆雅图的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

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

门、前述各方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限制性股

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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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仅供公司针对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及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针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信息一并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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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实施情况

   (一)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2

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规定,合法有

效。

   (四)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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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11 月 8 日为授予日,授予 111 名激励对象 124.5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4.53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就本

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七)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授予总数由 26.19

万股调整为 44.523 万股,并同意以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35 名激励

对象实际授予 24.8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的差额

19.64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58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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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九)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并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确认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授予数量为 24.88 万股,授予

价格为 11.58 元/股,授予人数为 35 人。

   (十)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24.53 万股调整为 211.701 万股,价格由 21.50 元/股调整为 12.41 元

/股。由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8 名激励对象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 8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合计 71,4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41 元/股。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限制

性股票被回购外,目前公司 10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68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 103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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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十三)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授予数量为 24.88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58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十四)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 71,400 股,涉及人数 8 人,占公司股本总额

0.05%。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十五)    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完成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1,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05%。截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十六)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1)根据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 元人民币现金;据此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41

元/股调整为 12.11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58 元/股调整

为 11.28 元/股;(2)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7 名激励

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病去世,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持有的合计 70,68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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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部分授予的 35 名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持有的合计 10,5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03 名在职激励对象中共有 7 人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按其

绩效级别,相应将其当年解除限售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回购注销,共计 13,617 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35 名在职激励对象中共有 3 人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

级别,公司按其绩效级别,相应将其当年解除限售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回购注销,

共计 870 股;(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由于 103 名激励对象中 7 人离职、1 人因病去

世,所涉及的共计 70,686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另由于激励对象中 7 人

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其中 1 人绩效考核级别为不合格,公司将对其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中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13,617 股。因此,本次符

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94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9,772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37%;(4)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由于 35 名激励对象中 2 名激

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共计 10,5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另由于激励

对象中 3 人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按其绩效级别,相应将其当年解

除限售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回购注销,共计 870 股。因此,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 33 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70,62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54%。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

股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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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预

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均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

    (十九)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 95,673 股,涉及人数 20 人,占公司股本总额

0.073%。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

    (二十)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可

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1)根据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5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7 股;据此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2.11 元/股调整为

6.92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28 元/股调整为 6.43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6.581 万股调整为 402.1877 万股;(2)对首次及预留部分授

予的激励对象共 13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所涉及的合计 77,864 股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

共计 39,749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以上共计 117,613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由于 95 名激励对象中 8 人离职,所涉及的共

计 51,327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另由于激励对象中 9 人在绩效考核中

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将对其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中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

共计 38,760 股。因此,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87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232,26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56%;(4)公司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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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由于 33 名激励对象中 5 人离职,所涉及的共计 26,537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另由于激励对象中 3 人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将对其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中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共计 989 股。因此,本次符合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8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171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9%。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数量、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一)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

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除限售的议案》。

   (二十二)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预

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均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二十三)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退休人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1)激励对象张雅丽因退休而离

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

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因此,为张雅丽所持有的 3,468 股

限制性股票追加办理解除限售;(2)在本次考核期内,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

励对象离职人员调整为 12 名,所涉及的合计 74,396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共计 39,749 股限

                                     -10-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以上共计 114,14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3)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21,528,252 股减少为 221,414,107 股,公

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221,528,252 元减少为 221,414,107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四)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退休人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

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二十五) 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张雅丽所持有的办理追加解除限

售的 3,468 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

   (二十六)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共计 114,145 股,涉及人数 24 人,占公司股

本总额 0.05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

   (二十七)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1)在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6.43 元/股调整为 6.07 元/股;(2)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5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所涉及的 22,1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共计 5,855 股限制性股


                                      -11-
                                                                   法律意见书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以上共计 27,95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21,414,107 股减少为 221,386,152 股,公司注册资

本也相应由 221,414,107 元减少为 221,386,152 元;(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由于 28 名

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共计 22,1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另由于激励对象中 4 人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按其绩效级

别,相应将其当年解除限售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回购注销,共计 5,855 股。因此,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3 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92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54%。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八)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

案》。

二、     调整及回购、解锁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批准情况

    (一)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1)在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由 6.43 元/股调整为 6.07 元/股;(2)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5 名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所涉及的 22,1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共计 5,85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以上共计 27,95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12-
                                                                  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21,414,107 股减少为 221,386,152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

由 221,414,107 元减少为 221,386,152 元;(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由于 28 名激励对象

中 5 名激励对象离职,所涉及的共计 22,1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另

由于激励对象中 4 人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按其绩效级别,相应将

其当年解除限售额度的一定比例予以回购注销,共计 5,855 股。因此,本次符合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3 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92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54%。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隆雅图限制

性股票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及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及要求。

三、   限制性股票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 限制性股票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 元(含税),因而需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3-
                                                               法律意见书


    (二) 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的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的方法包括: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

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

格确定。

    3. 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不小于 1。

    5. 增发

    公司在增发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14-
                                                                  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58 元/股,在公司于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0 年 6 月实施了 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之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6.43 元/股;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

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

由 6.43 元/股调整为 6.07 元/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程序,且调整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合法、有效。

四、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

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公司决

定回购注销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另外,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每年对在职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

标准系数分别为 1、0.9、0.8、0。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有 4 人在绩效考核

中未达到优秀级别,公司按其绩效级别,相应将其当年解除限售额度的一定比例

予以回购注销。

    (二)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


                                      -15-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在

本次考核期内,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5 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所涉

及的合计 22,1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4 名激励对象因在绩效考核中未

达到优秀级别,所涉及的共计 5,85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以上共计

27,95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

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

元(含税)。据此调整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43 元/股调整为

6.07 元/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所规定的相关情形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要求,且回购的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五、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 解锁期已经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具体如下: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30%
 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16-
                                                                法律意见书


  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30%
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40%
解除限售期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届满之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下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二) 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应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7-
                                                                法律意见书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06888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

列的相关情形。

     3.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20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其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50%”

(“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据)。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 2017)第

110ZA1348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元隆雅图经审计的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7,962,054.66 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0688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元隆雅图经审计的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56,310,184.64 元。


                                     -18-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率不低于 50%,符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要求。

     4. 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
                     S≥90         90>S≥80       80>S≥70          S<70
     (S)

   标准系数            1               0.9             0.8              0

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经公司考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共 5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注销,预留部分共 4 名激励对象未达到优秀级别,

共计 23 名激励对象符合个人绩效考核合格要求。

    (三) 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除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4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未达到优秀级别,共计 27,955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外,目前公司 23 名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925 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已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锁条件满足,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待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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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限制性股票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方案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调整合法、有效。

    2.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相关情形下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要求,且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相关事宜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注册资本变更

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3.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已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满足,

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锁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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