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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关于元隆雅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5 月 18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



                                                          1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

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

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和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及

现场见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于 2022 年 5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星期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港

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 12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

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19,909,18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298%(按四舍五入保留四

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3,5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20,092,69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53.8120%。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83,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24%。

    2.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

或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

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

                                    3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4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5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6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7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8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088,4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0%;

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9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代贵利



                                             经办律师:

                                                          杨永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