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元隆雅图 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北京元隆雅图 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李娅 郑卫卫 刘岩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