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7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 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 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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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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