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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1  

                             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10:30在北京市西城
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10日9:15-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4,225,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1.1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4,047,26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10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8%。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2、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98%。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79,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3%;反对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506%;反对45,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79,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3%;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5506%;反对4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4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代贵利、杨永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