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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
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
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调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额的独立意见
    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发生变化,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
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108,273.57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89,573.57 万元,其中“数字营销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
资金额调减为 21,156.51 万元。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


                                     1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新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等议案内容,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新调整后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背景和目
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更新调整后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情
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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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摊薄
即期回报的情况与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填补措施进行了部分修订,相关主体亦对此做
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
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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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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