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03-30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卫光生物
股票代码: 002880
收购人: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住 所: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 路
二零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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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正文 .......................................... 4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8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 10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12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2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3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5
八、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5
九、其他重要事项 ........................................18
十、结论意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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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有特别指定意义外,下列
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为卫光生物目前的控股股
光明集团 指
东
收购人、划入方、光 指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卫光生物、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光明集团单一股东,
光明新区管委会 指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前身
光明区政府 指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将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
指 品股份有限公司 70,47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交易、本次收购
65.25%)无偿划转至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与光明集团签订的《关于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协议》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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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本所受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和《企业国有
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深圳市光明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70,470,000 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 65.25%),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从事中国律师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有资
格就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
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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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光明区政府、光明集团、卫光生
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光明区政府、光明区
发展和财政局及光明集团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
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为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开披露,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
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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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为光明区政府主管发展改革和财
政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辖区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统筹辖区各专项规划,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
分析,统筹辖区经济体制改革,负责辖区价格综合管理、金融综合管
理工作。
(2)负责编制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计划,推进落实区
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计划下达,
组织管理项目稽察和评价;负责做好区重大项目的协调跟踪;参与区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
(3)负责组织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区投资
项目概算数据库、编制投资项目概算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区政府负责
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辖区范围内社会投资产业项目的后评价工
作。负责开展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负责制定区统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和协调统计
工作。
(5)负责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工作,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和年
度财政决算,管理、监督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政府性基本建设财务、
地方性预算外收支和其它各项财政收入,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财务制度情况,组织编制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审
核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销户,拨付区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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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及市区政府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管理辖区会计工作、票据工作,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6)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会计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协
同有关部门监督区属企业财务活动,协助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7)负责区价格综合管理工作。
(8)负责拟定区产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区
域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及布局,组织制定区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
政策。
(9)负责人口管理的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以及统筹协调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 2018 年 12 月 7 日,卫光生物收到《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关
于变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划转受让主体的
通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同
意,将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国有股份(占总股本的 65.25%)无偿
划转受让主体(受让方)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深圳市
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行使公司股东权
利,承担股东义务。
3.经本律师所核查,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深圳市光明
区政府的政府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
管理,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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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
机构,上级单位为深圳市光明区政府,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情形。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明区政府的政府
部门,不涉及经营内容及主营业务,不适用本条内容。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
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最近 5 年内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境外地区
永久居留权
汪隽 局长 男 中国 中国 否
(六)收购人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机构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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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其他情形。
二. 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
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
决定》(深光管〔2017〕59 号)及深圳市国资委批准,为保持卫光
生物经营管理稳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贯彻执行深圳市政府的
战略规划,光明新区管委会对光明新区国资运营结构进行调整,由光
明新区管委会直接对卫光生物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8 年 9 月 19 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挂牌成立,原光明新
区管理委员会职权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使。根据《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本着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原则,光明区政府决
定由履行区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作
为无偿划转的受让主体,即将无偿划转的受让主体由深圳市光明新区
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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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变更后,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持有
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 65.25%),光明
集团不再持有卫光生物的股份。由于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
明区人民政府(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深
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直接或
间接对卫光生物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收
购人作出增持或减持卫光生物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 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11 月 2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
2017 年 11 月 3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深圳市光
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 号)。
2017 年 11 月 3 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转发《深圳市光明
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份的决定》的通知(光司发〔2017〕99 号)至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接到通知后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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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
议》。
2018 年 8 月 29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光明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
转协议》。
2018 年 8 月 31 日,卫光生物公告本次无偿划转已获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5.1.6
条第一款对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就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三年股票限售承诺的豁免。
2018 年 12 月 7 日,卫光生物收到《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变
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划转受让主体的通
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将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国有股份(占总股本的 65.25%)无偿划转
受让主体(受让方)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深圳市光明
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
2019 年 1 月 30 日,卫光生物公告收到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转发
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
偿划转事宜的批复》,深圳市国资委同意将光明集团所持有的深圳市
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70,47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5.25%)
无偿划转给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持有。
2.本次收购尚未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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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
局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核准。
(2)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案
本次收购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本次划转实施完成
前,原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光明集团单一股东;光明集团持有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 65.25%),为卫光生物的
控股股东;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除通过光明集
团对上市公司前述持股外,收购人光明新区管委会不直接或间接持有
其他卫光生物的股份。收购前卫光生物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持有卫光生物 65.25%的
股份,卫光生物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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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无偿划转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由于卫光生物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市,迄今尚未满 3 年,光明
集团所持有的卫光生物 65.25%的股权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除上
述情况外,本次股权划出方光明集团持有的卫光生物 65.25%的股权
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
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
实、合法、完整。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用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
购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卫光生物
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收购人收购卫光生物的后续计划如下:
1.收购人成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后,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
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正常进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卫光生物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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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购人成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后,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
展相关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
内改变上市公司资产和对业务进行重组的计划。
3.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
计划。收购人与卫光生物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收购完成后,不排除收购人根据业务
经营需要向卫光生物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届时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4.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
进行修改的计划。
5.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
整的明确计划。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成为卫光生物的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明区履行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光明区
人民政府(前身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卫光生物仍将保持其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
无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保
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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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为保证卫光生物的独立运作,维护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承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
方面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保持相互独立,保障深圳市
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规范运作。”
(二)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与卫光生物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收购人是深圳市光明区的政府部门,不从事具体市场经营业务,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收购前,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卫光生物实际控制人,为卫光生
物的关联方。本次收购后,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卫光生物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的政
府部门,关联方身份不变。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
政局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对于与
关联方企业必要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市场化公允交易的定价原则,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公司章程》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报批程序,不
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承诺:“本
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有)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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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
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已作出相应的承诺,
保证本次国有股权收购完成后,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卫光生物的独立
性,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卫光生物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1. 收购人不存在与卫光生物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
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
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 收购人不存在与卫光生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 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 收购人不存在对卫光生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 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方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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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规
定,收购人对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进行自查,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在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
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
收购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其他知情关联方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根据卫光生物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
市公司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部分相关人员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系统买卖卫光生物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关联 证券代 证券 股份 变更 变更日期 变更
关系 码 简称 性质 股数 摘要
曹明 光明 002880 卫光 无限 500 2017-06-29 买入
集团 生物 售流
有限 002880 卫光 通股 500 2017-06-30 买入
公司 生物
副总 002880 卫光 -1000 2017-07-03 卖出
经理 生物
吴奕 光明 002880 卫光 无限 1500 2017-06-28 买入
君 集团 生物 售流
有限 002880 卫光 通股 1000 2017-06-29 买入
公司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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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002880 卫光 -2500 2017-07-06 卖出
长吴 生物
石仕 002880 卫光 200 2017-11-06 买入
之子 生物
除上述人员外,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
亲属不存在买卖卫光生物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根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买
卖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
示,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卫光生物股票的
情况如下:
华融 本次 002880 卫光 首次 270 2017-06-08 股份
证券 无偿 生物 发行 登记
股份 划转 002880 卫光 股份 -270 2017-06-27 卖出
有限 中介 生物 登记
公司 机构
除上述情形外,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及其直系亲
属,自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曹明、吴奕君分别出具
《声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
(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买卖卫光生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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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未获知亦未能预见本次收购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
不知晓本次收购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况。”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
司及相关人员买卖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称:“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公司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
次收购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
局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之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收购报告书》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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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禹
经办律师:郭 禹
经办律师:李 山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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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