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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光生物: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03-30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卫光生物

   股票代码:      002880



   收购人: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住         所: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观光路 3009 路




                  二零一九年三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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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义....................................................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正文 .......................................... 4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8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 10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12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2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3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5

八、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5

九、其他重要事项 ........................................18

十、结论意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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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有特别指定意义外,下列
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为卫光生物目前的控股股
光明集团           指
                        东
收购人、划入方、光 指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卫光生物、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光明集团单一股东,
光明新区管委会     指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前身
光明区政府         指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将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
                   指   品股份有限公司 70,47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交易、本次收购
                        65.25%)无偿划转至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与光明集团签订的《关于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协议》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2
                               2-1-1-2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本所受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和《企业国有
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深圳市光明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70,470,000 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 65.25%),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从事中国律师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有资

格就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
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3
                             2-1-1-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光明区政府、光明集团、卫光生

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光明区政府、光明区

发展和财政局及光明集团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

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为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开披露,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

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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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为光明区政府主管发展改革和财

政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辖区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统筹辖区各专项规划,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

分析,统筹辖区经济体制改革,负责辖区价格综合管理、金融综合管

理工作。

    (2)负责编制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计划,推进落实区

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计划下达,

组织管理项目稽察和评价;负责做好区重大项目的协调跟踪;参与区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
    (3)负责组织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区投资

项目概算数据库、编制投资项目概算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区政府负责
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辖区范围内社会投资产业项目的后评价工

作。负责开展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负责制定区统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和协调统计
工作。

    (5)负责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工作,编制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和年

度财政决算,管理、监督本级公共财政支出、政府性基本建设财务、

地方性预算外收支和其它各项财政收入,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财务制度情况,组织编制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审

核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销户,拨付区级预算外资金专户、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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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性资金及市区政府投资计划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管理辖区会计工作、票据工作,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6)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会计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协

同有关部门监督区属企业财务活动,协助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7)负责区价格综合管理工作。

    (8)负责拟定区产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区

域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及布局,组织制定区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

政策。

    (9)负责人口管理的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以及统筹协调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 2018 年 12 月 7 日,卫光生物收到《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关

于变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划转受让主体的

通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同
意,将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国有股份(占总股本的 65.25%)无偿

划转受让主体(受让方)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深圳市

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行使公司股东权
利,承担股东义务。

    3.经本律师所核查,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深圳市光明

区政府的政府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

管理,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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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

机构,上级单位为深圳市光明区政府,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的情形。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明区政府的政府

部门,不涉及经营内容及主营业务,不适用本条内容。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

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最近 5 年内未

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境外地区
                                                          永久居留权
 汪隽        局长      男     中国          中国              否



  (六)收购人控制或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金融机构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机构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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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其他情形。

    二. 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
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的

决定》(深光管〔2017〕59 号)及深圳市国资委批准,为保持卫光

生物经营管理稳定,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贯彻执行深圳市政府的
战略规划,光明新区管委会对光明新区国资运营结构进行调整,由光

明新区管委会直接对卫光生物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8 年 9 月 19 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挂牌成立,原光明新
区管理委员会职权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行使。根据《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本着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原则,光明区政府决

定由履行区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作

为无偿划转的受让主体,即将无偿划转的受让主体由深圳市光明新区

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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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变更后,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持有

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 65.25%),光明

集团不再持有卫光生物的股份。由于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

明区人民政府(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为深

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直接或

间接对卫光生物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收

购人作出增持或减持卫光生物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 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11 月 2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

    2017 年 11 月 3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深圳市光
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份的决定》(深光管〔2017〕59 号)。

    2017 年 11 月 3 日,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转发《深圳市光明

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份的决定》的通知(光司发〔2017〕99 号)至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接到通知后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上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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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

议》。

    2018 年 8 月 29 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光明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

转协议》。

    2018 年 8 月 31 日,卫光生物公告本次无偿划转已获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5.1.6

条第一款对控股股东光明集团就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三年股票限售承诺的豁免。

    2018 年 12 月 7 日,卫光生物收到《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变
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划转受让主体的通

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同意,

将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国有股份(占总股本的 65.25%)无偿划转
受让主体(受让方)由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深圳市光明

区发展和财政局,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承担股东义务。
    2019 年 1 月 30 日,卫光生物公告收到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转发

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

偿划转事宜的批复》,深圳市国资委同意将光明集团所持有的深圳市

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70,470,0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5.25%)

无偿划转给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持有。

    2.本次收购尚未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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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

局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核准。

    (2)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案

    本次收购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本次划转实施完成

前,原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光明集团单一股东;光明集团持有卫光生物

70,470,000 股股份(占卫光生物总股本的 65.25%),为卫光生物的

控股股东;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除通过光明集

团对上市公司前述持股外,收购人光明新区管委会不直接或间接持有
其他卫光生物的股份。收购前卫光生物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持有卫光生物 65.25%的

股份,卫光生物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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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无偿划转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由于卫光生物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市,迄今尚未满 3 年,光明

集团所持有的卫光生物 65.25%的股权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除上

述情况外,本次股权划出方光明集团持有的卫光生物 65.25%的股权

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

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股权权属真

实、合法、完整。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用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
购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卫光生物

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收购人收购卫光生物的后续计划如下:
    1.收购人成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后,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

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正常进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卫光生物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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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购人成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后,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发

展相关业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

内改变上市公司资产和对业务进行重组的计划。

    3.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

计划。收购人与卫光生物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收购完成后,不排除收购人根据业务

经营需要向卫光生物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届时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4.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

进行修改的计划。
    5.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
整的明确计划。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成为卫光生物的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明区履行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卫光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深圳市光明区

人民政府(前身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卫光生物仍将保持其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并

无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保

持独立。

                                13
                             2-1-1-13
    作为卫光生物的控股股东,为保证卫光生物的独立运作,维护广

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承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

方面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保持相互独立,保障深圳市

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规范运作。”

    (二)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与卫光生物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收购人是深圳市光明区的政府部门,不从事具体市场经营业务,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收购前,光明新区管委会为卫光生物实际控制人,为卫光生

物的关联方。本次收购后,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作为卫光生物
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的政

府部门,关联方身份不变。本次收购完成后,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

政局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对于与
关联方企业必要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市场化公允交易的定价原则,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公司章程》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报批程序,不

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承诺:“本

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如有)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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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14
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

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已作出相应的承诺,

保证本次国有股权收购完成后,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卫光生物的独立

性,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

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卫光生物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七.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主要负责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1. 收购人不存在与卫光生物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

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
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 收购人不存在与卫光生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 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 收购人不存在对卫光生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 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方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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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规

定,收购人对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

情况进行自查,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市公司在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

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

收购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其他知情关联方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根据卫光生物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

市公司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部分相关人员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系统买卖卫光生物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关联   证券代 证券     股份      变更    变更日期   变更

         关系   码      简称    性质      股数               摘要

曹明     光明   002880 卫光     无限      500     2017-06-29 买入

         集团           生物    售流
         有限   002880 卫光     通股      500     2017-06-30 买入
         公司           生物
         副总   002880 卫光               -1000   2017-07-03 卖出
         经理           生物

吴奕     光明   002880 卫光     无限      1500    2017-06-28 买入

君       集团           生物    售流

         有限   002880 卫光     通股      1000    2017-06-29 买入
         公司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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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002880 卫光               -2500   2017-07-06 卖出

       长吴            生物

       石仕    002880 卫光               200     2017-11-06 买入
       之子            生物

    除上述人员外,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

亲属不存在买卖卫光生物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根据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买

卖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

示,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卫光生物股票的
情况如下:

华融   本次    002880 卫光     首次      270     2017-06-08 股份

证券   无偿            生物    发行                         登记

股份   划转    002880 卫光     股份      -270    2017-06-27 卖出
有限   中介            生物    登记

公司   机构

    除上述情形外,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及其直系亲

属,自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未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曹明、吴奕君分别出具

《声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本次收购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

(即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内买卖卫光生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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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在未获知亦未能预见本次收购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

不知晓本次收购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况。”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

司及相关人员买卖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称:“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公司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进行该等股票买卖行为时并不知晓本

次收购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

局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之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收购报告书》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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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本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禹




                                       经办律师:郭         禹



                                      经办律师:李     山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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