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4-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卫光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日常性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额度,审批
流程不完善。公司需在日后对关联交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批,确保进行的关
联交易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额
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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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已就上述问题与公司沟通,
公司表示将尽快严格按照各项法规
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1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控股股东和上市
公司董监高行为规范、内幕信息管
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等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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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 【控股股东光明集团承诺】:(1)、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①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②在本公司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
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经营、合资经
营、联营等方式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
益)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③本公司不会利用发行人的控股地位及控
制关系进行有损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
利益的经营活动。(2)、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
延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①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是 不适用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②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③股份锁定承诺期
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
后的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2.【第二大股东武汉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①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是 不适用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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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
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
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3.【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股份限售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是 不适用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4.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控股股东光明集
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关于发行上市信息披
露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承诺主体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董除外)、高管关
于 IPO 稳定股价的承诺】: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
价的稳定,制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有关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行人股票自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是 不适用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
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
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
应调整)。(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控股股
东稳定股价的预案。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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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时,光明集团届时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光明集团届时将支持发行人稳定股价的股票回
购行为,且如果发行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要求
实施股份回购的,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光明集团将代替发行人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1)光明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
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
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
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
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
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
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
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①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②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
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
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
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③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
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
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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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
稳定措施。2、卫光生物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8 年 4 月 2 日起,原保荐代表人周鹏
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变更为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张磊先生。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
茵、张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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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李 茵
__________
张 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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