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1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对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新发: 汪新民: 何 询: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