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1 幢瑞廷西郊酒店锦延 A 厅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
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
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
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等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1 幢瑞廷西郊酒店锦延 A 厅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5 日下
午 3:00 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份 34,737,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5.132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6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37,101,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9.5654%。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其中,就部分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
行单独计票并公告;就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