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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设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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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江
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滨湖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李依依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会议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
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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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丽景酒店滨湖厅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
午 3: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077,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94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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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投票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并公告。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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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李依依 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