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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01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已认

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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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

骨干对实现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按照《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规定向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1.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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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艾荣                  吴梅生                高凛




                                                       201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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