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06-01
证券代码:002883 股票简称:中设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46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设股份”)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江苏
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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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
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
定的 10 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不再列入激励对象名单,
并将其股份调整至预留部分。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94 人调整为 84 人;调整
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仍为 100 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 90 万股
调整为 81.75 万股,预留部分由 10 万股调整为 18.25 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占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职位 份额(股)
性股票的比例 的比例
黄励鑫 副总裁 58,000.00 5.80% 0.11%
潘晓东 市场总监 43,000.00 4.30% 0.08%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716,500.00 71.65% 1.34%
骨干(82人)
预留部分 182,500.00 18.25% 0.34%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87%
除以上调整事项,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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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激励对象人数和权益数量的调整,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以及《江苏中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
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
在不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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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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