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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设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5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将在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63.08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2.288

 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92.288 万元,

 为 4,000 万股,公司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5,333.3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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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第二十四(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无锡市。                               为:无锡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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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对外投资、收购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对外投资、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九)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

分支机构的设置;                           分支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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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总监及总裁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总监及总裁

助理等经营管理层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助理等经营管理层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裁的工作;

(十七)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十七)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企业)的股东职权,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企业)的股东职权,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八)根据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十八)根据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的提名,选举或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的提名,选举或

罢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罢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十九)拟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方   (十九)拟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方

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监管; 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监管;

(二十)制定公司人才计划,决定公司特殊   (二十)制定公司人才计划,决定公司特殊

人才的引进及其报酬事项;                 人才的引进及其报酬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     (二十一)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

人,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人,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十二)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和质保体系; (二十二)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和质保体系;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以及薪酬

东大会审议。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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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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