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5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将在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63.08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92.288
元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92.288 万元,
为 4,000 万股,公司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5,333.3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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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第二十四(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无锡市。 为:无锡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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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一)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
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对外投资、收购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对外投资、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九)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
分支机构的设置; 分支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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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总监及总裁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总监及总裁
助理等经营管理层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助理等经营管理层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裁的工作;
(十七)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十七)依法履行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企业)的股东职权,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企业)的股东职权,委派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八)根据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十八)根据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的提名,选举或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的提名,选举或
罢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罢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十九)拟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方 (十九)拟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方
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监管; 案;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进行监管;
(二十)制定公司人才计划,决定公司特殊 (二十)制定公司人才计划,决定公司特殊
人才的引进及其报酬事项; 人才的引进及其报酬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 (二十一)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
人,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人,并对其考核,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十二)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和质保体系; (二十二)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和质保体系;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以及薪酬
东大会审议。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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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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