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 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19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 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4,885,68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3.14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54,864,1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11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一、《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85,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2,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二、《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7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4,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7%;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三、《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7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3%;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4,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7%;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四、《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84,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0,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 议案五、《关于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84,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0,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 议案六、《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71,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9,098,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4%;反对 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84,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0,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7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 议案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7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 议案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876,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6%;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03,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2%;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 以上议案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5 月 2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