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18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 4 月 18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孙坚、方大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发行人名称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83.SZ
注册资本 86,906,012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1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 5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凤军
实际控制人 陈凤军、廖芳龄、周晓慧、孙家骏、陈峻与袁益军
联系人 孙家骏
联系电话 0510-8810288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6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股份”或“发行人”)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督导发行人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
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5、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
查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等会议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
行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11、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1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孔小燕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
及理由 督导工作。招商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方大军先生自 2019 年 6 月 29 日
起接替孔小燕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
持续督导责任。
2、其他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设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
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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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设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发行人聘请的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必要的支
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余
额为 46,827,992.22 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 26,827,992.22 元,尚
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20,000,000.00 元。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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