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 杰律师、刘水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0 年 4 月 1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 事项等。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收到法人股股东无锡市交通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调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事项的通 知》,刘建春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并推荐王慧倩女士为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该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关于变更非 职工监事的议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这一项临时提案外,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 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54,771,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3.0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54,48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69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9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变更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刘水灵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5 月 15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