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2021-02-18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为进一步增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
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公司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求、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融资
资金需求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形式与时间间隔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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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
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
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一)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
红,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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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现金股利的比
例不得低于 25%。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以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以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
股利。
(二)公司若未按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且上述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未分红原因
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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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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