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 店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林琳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1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70,486,76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4.11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70,374,3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4.02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6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7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9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0,474,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24%;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1,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 和议案 14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 9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5 月 24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