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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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
丽景酒店召开。因受 2021 年第 14 号台风“灿都”影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1 年 8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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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8,625,38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2.6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8,524,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2.6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1,0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7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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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8,624,3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1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8,624,3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5%;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11,7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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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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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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