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 丽景酒店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1 年 10 月 11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2,704,983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8.13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62,604,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8.06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6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推举陈凤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505,0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2.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1.02 推举顾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6,304,8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53.58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1.03 推举周晓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505,0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2.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1.04 推举陆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505,0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2.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推举李兴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704,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02 推举黄培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704,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03 推举朱敏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2,704,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 推举王慧倩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3,904,94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17.86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02 推举叶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1,505,0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2.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2,704,9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58,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 4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耿 晨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2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