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53 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2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6,348,8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3.25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4,439,2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1.7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09,5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6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34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48,8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1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议案 10 关联股东无锡 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5 月 2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