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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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53 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晗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2 年 7 月 6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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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
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66,249,22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2.38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4,103,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1.01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145,2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2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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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48,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 1,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6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502%,反对 1,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41,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 8,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60,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228%,反对 8,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7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且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
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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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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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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