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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泵业: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4-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凌霄
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2 号)核准,广东凌霄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霄泵业”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完成配股
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江海证券”)
作为凌霄泵业此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
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前,配股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且配股募集资金已按
核准全部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同时,凌霄泵业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与江
海证券签订了保荐与承销协议,聘请江海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配股工作的保荐机构,
江海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公司 2017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期间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因持续督
导期限届满时凌霄泵业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尚未执行完毕,保荐
事项尚未完结,江海证券依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凌霄泵业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
施完毕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目前江海证券对凌霄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配股公开发行股份持续督导均已完成,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保荐代表人        王磊、贺婷婷
联系电话          010-67735592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84
注册资本          35,559.7743 万元
注册地址          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 11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 11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海波
控股股东          王海波、施宗梅
实际控制人        王海波、施宗梅
联系人            刘子庚
联系电话          0662-770723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江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配股公开发行项目保荐过程中对凌霄
泵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
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
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三会文件等相关
资料;

       2、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相关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执行对外担保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并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
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
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8、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10、按照规定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
场检查报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凌霄泵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配
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
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
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
的工作职责,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凌霄泵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效执行了
三方监管协议,对首次公开发行和配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均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凌霄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及配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均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磊                           贺婷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