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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凌霄泵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更正后)2022-04-22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担保的重大变更;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公司债务重大变更;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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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一)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三)要约收购;股份回购;

    (二十四)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五)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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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4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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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以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6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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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8
附件: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     企业代码(自然人 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获取      信息公开披露
                  身份证号)                      与公司关系(注2) 信息时间       阶段(注3)      渠道(注4)       情况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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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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