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深圳 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 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2- 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为 101,669,2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146,929 股的 74.131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8,101,429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库 存股份数量为 954,500 股,该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480,400 股,占公司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88,8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 名, 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5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8,800 股,占公司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由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政府管控措施,本所律师通过远程 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3-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二)《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三)《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四)《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4- 法律意见书 (五)《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六)《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4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231%;反对 17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2.7969%;反对 17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87.20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股份的 0%。 (七)《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99.418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5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 的 0%。 (八)《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 法律意见书 99.998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99.418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5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 的 0%。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十)《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99.418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5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 的 0%。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 -6-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6,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 (十二)《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 2022 年考 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回避 101,406,400 股,同意 26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7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99.4183%;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 0.5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 的 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