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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
和长期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证券业务
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2022 年度,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能够认真负
责,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客观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全面、
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
能力,续聘该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
该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
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
等活动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
风险均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关于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报告
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及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相关资料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2022 年度公司与其
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2023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公司 35,979.27 万元(含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及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449,903.28 万元(含等值外
币)的担保额度,主要是满足其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要,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持续、
稳定开展,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昆山市嘉泓永业供应链有限公司、东方嘉
盛商贸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嘉泓永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综上所
述,我们一致同意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不存
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44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
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
好,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44 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进一步提高运营资金的使用效率,综合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提高效益,回报广大股东,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公司日常经营
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存量不超过人民币
80亿元。
    九、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大量的外币业务
(包括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外币融资风险敞口业务、海外外币净资产风险敞
口业务等)。在全球经济急剧变化的环境中,公司及子公司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
风险管理才能确保实际业务的稳健发展。且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该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量不超过 20 亿美元。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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