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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内部控制的
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该内部控制制
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
的结论。

     二、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兼
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
者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性,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
事会提议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 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 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
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和监事薪酬
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等公司相关制度,有效地调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
业效益的增长,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
进行综合考核,同时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

    五、 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并与公司建立良好
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及修订的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宁学贵、高秀华、张志国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