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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2020-04-10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弘宇股份”或“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76 元(人
民 币 元, 下同 ), 本次 募集 资金 总额 为 212,709,200.00 元, 扣除 发行 费 用
40,258,631.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72,450,568.88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对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0 号《验资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弘宇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对弘宇股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

导的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使
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弘宇股份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告 2019 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
                                  融中心 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
                                  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保荐代表人                        葛娟娟、解丹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3899166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事项          2018 年 7 月 10 日,原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先
                                  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弘宇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
                                  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英证券委派保荐代
                                  表人解丹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90
注册资本                          6667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
                                  宇路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
                                  宇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柳秋杰
实际控制人                        于晓卿
联系人                            刘志鸿
联系电话                          0535-22323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7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8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弘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并履行持续督导相关义务。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华英证券对弘宇股份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弘

宇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弘宇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协助公司完成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及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的往来;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2018 年 7 月 10 日,原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弘宇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
英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解丹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弘宇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上

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弘宇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弘宇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
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弘宇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持
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
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弘宇股份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弘宇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葛娟娟




                      解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姚志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