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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2020-04-10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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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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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定;


     (五)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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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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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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