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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10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
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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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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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
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对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跟踪统
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
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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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参观1;


      (十)        电话咨询;


      (十一)      路演;


      (十二)      其他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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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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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
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
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
播。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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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
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及保荐代表人等。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若前述活动单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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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可以邀请新
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五条 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专门针对投资者设立信息公告、查阅平台(又
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公司的定期报告及股东大会决议、董监事会决议、
临时公告等法定信息等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但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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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参加,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
发布的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投资者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
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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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
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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