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秋杰先生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7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2、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3,037,6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9.55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56,25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84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2,909,1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9.3627%。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92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6%;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99%;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6%;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99%;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6%;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99%;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6%;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99%;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表决情况:同意 12,92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6%;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99%;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银行贷款额度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1,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4%;反对 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9,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369%;反对 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6%;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99%;反对 1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21,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4%;反对 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9,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369%;反对 1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63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东律师、刘沣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