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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 66,67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
计 26,668,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93,338,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66,670,000
元变更为 93,338,000 元,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完成。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现行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条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第 四 条 公 司以 发 起 设立 方
                                            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1      式设立,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
                                            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局注册登记。
                                            91370600169830720Q。

  2          第 六 条 公 司注 册 资 本为 人     第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民币 6,667 万元。                币 9,333.8 万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普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机械、车辆用液压系统;铸造、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普通机械、
        销售:农机配件;房屋租赁;货
                                         车辆用液压系统;铸造、销售:农
  3     物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
                                         机配件;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业
        止进出口的除外)(以上范围法律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需经审批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批准
        文件经营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4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
        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 算机构”)集中存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本
        条前述规定。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份 总数 为     第二十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     6,66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9,333.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在 下列 情 第二 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规范性文 下,可以依照法律、规范性文件和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6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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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收 购本 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第二 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交易方式;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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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的其他方式进行。
        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因本 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程 0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0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项规定 的情 形收 购本公 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因本章 程第 二十 四条第 一款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规定 的情 形收 购本公 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公司依照 0 及错误!未找
        公司依照 0 及错误!未找到引用         到引用源。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源。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属于 0 第一款(一)项情形的,应
        于 0 第一款(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8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0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于 0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注销;属于 0 第一款第(三)项、
        或者注销;属于 0 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二十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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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的 集 中 交易 方 式 进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9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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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诉讼。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法院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
                                     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对公司 和其 他股 东负有 诚信义   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11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他股东的利益。                   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
                                         位谋取非法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 人及 关联 方之间 发生资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金、产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     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产
        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     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
        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内部     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     的决策制度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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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产的情形发生。               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建立对控股股           公司董事会将建立对控股股东
        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
        的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       制,如发现控股股东存在侵占公司
        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
        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       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通过变现       偿的,可通过变现股权清偿其所侵
        股权清偿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       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       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
        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
        事应提 请公 司股 东大会 予以罢     大会予以罢免。
        免。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下 列对 外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 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12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以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
                                       者 最 近 一 期 财 务 报 表数 据 孰 高 为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准);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的 30%;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万元;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规范性文
        件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
        的其他对外担保。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通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公 司 召开 股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
        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点。
        的其他地点。
 13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 五 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的 通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知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会议期限;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和提案;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14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东的股权登记日;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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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召集人。                     (六)会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
        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网络或 其他 方式 投票的 开始时        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大 会 召 开 日 的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两个交易日且不多于七个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第 六 十 八 条 出 席 会 议人 员        第六 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
 1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        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数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6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称影响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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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
        事项是指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当 由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独 立意 见 的 事
        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他股东。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席股东 大会 有表 决权的 股份总
                                       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数。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公开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公开征集股东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一条 股 东 大会 对       第九 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17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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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结果。

            第 九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会 议     第九十 二条 股东大 会现场结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布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18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义务。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一 百 条 董事 由 股 东大 会       第一 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董 事 任 期 从 就 任 之 日 起 计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事职务。
 19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以 及由 职工 代表担 任的董
                                                 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的二分之一。
                                             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候
            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 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
        单,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 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第 一 百 〇 二 条 董 事 应当 遵     第一 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20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文 件 以 及 国 家 各 项 经 济政 策 的 要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营管理状况;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 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
            第 一 百 〇 九 条 公 司 设独 立 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
        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 成员的三分之一。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21     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 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股东间或者董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六年。                              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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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百 一 十 一条 下 列人 员     第一 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要社会关系;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系亲属;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22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     单位任职;
        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
            (七)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关系;
        断的关系;                       (八)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七
            (八)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期的;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高级管理人员的;
        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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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     (十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
        国证监会处罚的;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十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报批评的;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
        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第 一 百 一 十 七条 独 立董 事
                                                第一 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
        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规
                                            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规定职
        定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之一以上同意。
 23          上市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
        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益。

            第 一 百 一 十 九条 独 立董 事     第一 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
        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书
        独立书面意见:                     面意见:
 24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     (二)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其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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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
        策 是 否 损 害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含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企业提供资金)、提供担保(不含对
        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对外担保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
        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事项;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
        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
        款;
                                               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股权激励计划;
                                               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害股东权益的事项。
                                               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 一 百 二 十 三条 董 事会 行     第一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25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和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券及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构的设置;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制度;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案;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项;
        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或 更 换 为 公 司 审 计 的 会计 师 事 务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所;
        务所;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
        对 值 0.5% 以 上的 关 联交 易事 项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十七)审议批准总额占公司
        除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 证券投资事宜;
        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
                                           职权。

             第 一 百 二 十 七条 董 事会 应       第一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
        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股东          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决议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
        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          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
        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          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
        委员会 的议 事规 则由董 事会制        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
 26     定。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 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
        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公司承担。                   承担。

            第 一 百 三 十 四条 除 法律 另
        有规定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 三十四条 董 事长不能
        的,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履行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27     职务;董事长不能指定董事代为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职务。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 一 百 四 十 二条 董 事会 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28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效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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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权利。董事本人未出席董事会       本人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会议,亦未委托代为出席的,视       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为投票。

             第 一 百 四 十 三条 出 现下 列
                                                第一 百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
                                            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说明:
                                            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29     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
        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
        过其间 董事 会总 次数的 二分之
                                            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一。

                                                   第一 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
             第 一 百 四 十 五条 董 事会 会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 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受 他 人 委 托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人)姓名;
 30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议程;                  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
                                           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 一 百 四 十 九条 董 事会 秘     第一 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
        书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
 31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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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所、各中介机构、投资者、证券      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各
        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      中介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
        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
        资料,制作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字      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制作
        确认;                            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
        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件和会议记录等以及其他与信息      等 以 及 其 他 与 信 息 披 露相 关 的 文
        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件、资料等;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
        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      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
        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
        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      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
        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上市      露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上市协议中
        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织前述
        组织前 述人 员进 行证券 法律法    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
        则(2012 年修订)》及证券交易所   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      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
        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      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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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
        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交易所报告;
        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
            (九)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 所的要求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
        易所的要求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 职责。
        行的职责。

            第 一 百 五 十 二条 董 事会 秘     第一 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
        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
        内将其解聘:                       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八     (一)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用源。第二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
 32
        履行职责;                   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
        大错误或者疏漏,给股东造成重 错误或者疏漏,给股东造成重大损
        大损失;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股
        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 一 百 五 十 八条 在 公司 控       第一 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33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第 一 百 六 十 九条 本 章程 第
        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有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错误!
        关规定适用于监事。                 未找到引用源。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34     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 理 人 员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担任 公 司 监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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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

                                                   第一 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监 事 应当 遵 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
        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对 公 司 负 有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
        财产。
                                               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5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或更换。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
        选举产生或更换。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出候选人名单,在候选人作出书面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资格审查后,并以提案的方 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切实履行职责后,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 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第 一 百 七 十 四条 监 事应 当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36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完整。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 一 百 七 十 八条 公 司设 监
        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第一 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37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席由 全体 监事 过半数 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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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监 事 会行 使
        下列职权:                                第一 百八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面审核意见;                           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二)检查公司财务;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二)检查公司财务;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
                                               免的建议;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和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也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并向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证券交易所报告;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及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本章
        会;                                   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
        讼;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程 规 定 或 股 东 大 会 授 予的 其 他 职
        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权。
        职权。

 39         第 一 百 八 十 八条 监 事会 应 第一 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
        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 地点及方式;
        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关于会
            (四)会议出席情况;       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
        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主要意见;                   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
        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 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反对、弃权票数;               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
        载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在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作 出 说 明 性 记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案至少保存十年。                       存十年。

                                               第一 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
            第 一 百 八 十 九条 监 事会 会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 期限;
 40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 一 百 九 十 一条 公 司会 计         第一 百九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
        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           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
        日止为一会计年度。季度、月份           一会计年度。季度、月份均按公历
 41     均按公历起始时间确定。                 起始时间确定。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易 所 报 送和 公 告 年 度 财务 会 计 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和公告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证券交易所报送和公告季度财务会
         会计报告。                            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律、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的规定制作。                 制作。

             第 二 百 〇 五 条 公 司 聘用 取
                                                   第二 百〇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会计 报表审
 42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年,可以续聘。
         续聘。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

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

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