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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隆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03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赛隆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旭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

相关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张旭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京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高京先生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提名、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高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为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维                                      袁自强




   ____________________
          徐杰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