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0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战略目
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拟变更
公司名称事项,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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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 陈小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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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传云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