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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派斯: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542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542号

致: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
增加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
《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通知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周三)下午 14 点 40 分在山东省青岛市
崂山区秦岭路 18 号国展财富中心 3 号楼 7 层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
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30,10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84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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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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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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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10、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3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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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相关主体出具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制定<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A 股股票的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76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
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5%;弃权 52,300 股,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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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85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4%;
反对 19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8%;弃权 52,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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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        智_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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