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4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