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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4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