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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公司章程(2019年4月)2019-04-24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




                                    0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5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 事 ............................................................................................................................. 30
    第二节 董事会 ............................................................................................................................... 3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41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七章 监事会 ..................................................................................................................................... 50
    第一节 监 事 ............................................................................................................................. 50
    第二节 监事会 ............................................................................................................................. 5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5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6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3
第十二章 附 则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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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系由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
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00607168790X 号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76.67 万股,并
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RBIN MEDISAN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

                邮政编码:15002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6,600.05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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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创新科学技术,实现安全生产,为社会和用户提供优质产
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为股东创造
丰厚的回报,实现“人、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
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生产五层共挤输液用袋、三
层共挤输液用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聚丙烯输液瓶、聚丙烯安瓿、聚乙烯安瓿、
塑料组合盖、塑料接口、医疗器械(含微生物培养基)、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
品、化妆品;食品生产经营;药品技术开发,技术检测服务;生物技术研究、开发;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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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拥有的哈尔滨三联药业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
 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如下: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
                               认缴情况
                                                                     时实际缴付)           持股股数     股份
  发起人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数额                出资    (万股)     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万元)                方式


     秦剑飞        8247.00      2013.12.    净资产        8247.00       2013.12. 净资产 8247.00       54.98%


      周莉         2452.50      2013.12.    净资产        2452.50       2013.12. 净资产 2452.50       16.35%


    诸葛国民       1800.00      2013.12.    净资产        1800.00       2013.12. 净资产 1800.00       12.00%

哈尔滨利民盛德发
                   825.00       2013.12.    净资产        825.00        2013.12. 净资产   825.00      5.50%
   展有限公司

      秦臻         750.00       2013.12.    净资产        750.00        2013.12. 净资产   750.00      5.00%

中瑞国信资产管理
                   450.00       2013.12.    净资产        450.00        2013.12. 净资产   450.00      3.00%
    有限公司

     王明新        171.00       2013.12.    净资产        171.00        2013.12. 净资产   171.00      1.14%


     赵庆福         90.00       2013.12.    净资产         90.00        2013.12. 净资产   90.00       0.60%


     姚发祥         85.50       2013.12.    净资产         85.50        2013.12. 净资产   85.50       0.57%


     范庆吉         66.00       2013.12.    净资产         66.00        2013.12. 净资产   66.00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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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延飞        63.00        2013.12.   净资产       63.00    2013.12. 净资产   63.00       0.42%


    合计         15,000           -         -          15,000    -          -      15,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6,600.0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316,600.05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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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的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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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在收回其所得收益时,还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董事会将参照上款规定履
行义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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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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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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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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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董事会秘书、营销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在控股股
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
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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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
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
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有权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审议
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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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
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
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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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
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
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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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
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年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或业绩快报计
划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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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十七)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 50%以上的贷款;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及参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
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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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
表为计算依据)3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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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子
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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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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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予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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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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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第七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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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七条        投票代理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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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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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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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前述金额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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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
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律师予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
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
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
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
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根据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
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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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
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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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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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选举董事、监事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
关知识。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
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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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二)至(三)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除前款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
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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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会不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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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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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内的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 2 年,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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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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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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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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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且低于股东大
会审批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低于股东大会审
批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的融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 5%-50%之间的贷款。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
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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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以及授权总经理决定外的其他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进行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关联交易等事
项。如决定关联交易时,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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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
意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董事会决议草案、
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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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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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
限尚未届满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通知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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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任期满两届,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下述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年度报告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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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并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前述第(一)、(二)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本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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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等事宜作为特别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予以通过,并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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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其任职资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
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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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
文件、记录的保管;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
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
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
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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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
规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
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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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
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批准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下的贷款;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本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授权总经理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公司除日常生产
经营管理外的其他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类事项在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含 5%),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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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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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
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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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一)     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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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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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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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
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
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
方式应优于股票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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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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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经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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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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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
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
前条所述的(一)、(二)或(三)项的方式送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的,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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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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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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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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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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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方案应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二百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外”、
“低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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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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