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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作为哈尔滨
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三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哈三联 2018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安信证券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规章管理制度,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资金管理、采购、存货、销售、工
程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研发、长期股权投资、筹资、预算、成本费用、
担保、合同、子公司管理、业务外包、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关联交易、内部审计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与研发管理、预算管理、担保管理、子公司管理、关


                                    1
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
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指标。
    根据影响财务报告严重程度,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合并财务报表利
润总额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
总额 3%,但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财务报表错
报金额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识
别该错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2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作为衡量指标。
    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小,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等于合并财务报
表利润总额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
利润总额 3%,但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直接财
产损失金额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
    重大事项缺乏合法决策程序;
    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内部控制
存在重要缺陷:
    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出现较大失误;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到除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以外的行政处罚;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
    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3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
部控制。《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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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杨   苏                              朱绍辉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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