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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三
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
真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全资
子公司兰西哈三联医药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 316.52 万元,审议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
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对《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对《关于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
目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
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期限。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游   松                     王福胜               曾国林




                                                      202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