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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2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0-076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7]1602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5,276.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
股发行价人民币 18.07 元,募集资金总额 953,494,26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3,375,312.82 元,募集资金净额 900,118,956.1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出具
了大华验字[2017]00068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于
中 国 光 大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哈尔 滨 阳光 支 行的募 集 资金 专 项账 户 (账 号 :
75950188000143672)变更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上述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
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
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与服务网
 1                                  632520304     2,493.856688
            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                                      络中心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与服
务网络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募集资金可
以用于购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存款增值类产
品。
       2、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
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苏、温桂生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民生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
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