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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30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就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
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核心财务指
标,综合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
在体现一定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上述考核办法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洪泉                    王福胜                 曾国林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