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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1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
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7 人调整为 176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1.5183 万股调整为 680.5183 万股。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
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8 月 29 日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51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
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洪泉                    王福胜                 曾国林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