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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三联: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27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监管法规要求,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任职资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等,能够胜任公司审计服务工作,未发现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12月21日